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欢迎您!

广西环保产业协会
广西环保产业协会
广西环保产业协会

0771-5302397

广西第三方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2022-11-21 浏览:602

广西第三方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西第三方环境咨询服务业市场经济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区第三方环境咨询服务业的指导,强化行业自律,助力第三方环境咨询服务业市场健康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事第三方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环保管家”)开展能力评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环保管家为行政区域/流域、园区、企业提供合同式综合环境管理服务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 协会组织对会员单位开展能力评价工作,负责《广西第三方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环保管家持证会员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能力评价是立足于对本会员单位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属于行业自律的管理能力评价证书,不属于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第五条 根据企业的综合实力,《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按服务能力强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分别证明其具有承接相应项目的服务能力。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按照自愿、公开、公正、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从事环保管家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第七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员单位;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四)未列入国家或地方公共信用平台或相关部门公布的违法或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 申报一级《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二)专业技术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20名以上全职技术人员且获得协会培训合格证书或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环保管家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从事环保业务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名、工程师不少于5名、注册环评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不少于3名;

2.具有30名以上全职技术人员且获得协会培训合格证书或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环保管家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从事环保业务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名、工程师不少于4名、注册环评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不少于2名;

(三)具有不少于5个环境综合服务业绩,其中近三年内有2个及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区域(流域)或3个及以上企业环境综合服务业绩。

第九条 申报二级《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专业技术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15名以上全职技术人员且获得协会培训合格证书或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环保管家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从事环保业务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名、工程师不少于4名、注册环评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不少于2名;

2.具有20名以上全职技术人员且获得协会培训合格证书或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环保管家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从事环保业务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名、工程师不少于3名、注册环评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不少于1名;

(三)环境综合服务业绩不少于3个,其中近三年内完成并通过业主验收的有1个及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区域(流域)或2个及以上企业环境综合服务业绩。

第十条 申报三级《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专业技术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10名以上全职技术人员且获得协会培训合格证书或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环保管家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从事环保业务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名、工程师不少于3名;

2.具有15名以上全职技术人员且获得协会培训合格证书或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环保管家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从事环保业务工程师不少于2名。

第三章 申请及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按照申报等级条件的要求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

(一)《广西第三方环境咨询(环保管家)能力评价申请表》(附件1);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能力培训合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内任何1个月)等复印件;

(六)相应环境综合服务业绩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合同、项目简介、验收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司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公司管理制度;

(八)能够证明申请单位第三方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提交材料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形式审查通过后,协会组织不少于3名行业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 核查公示。申请项目通过专家现场核查后在“广西环保产业”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后,由协会颁发《广西第三方环境咨询(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第四章 证书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持证单位应于证书满一个年度前30天提出年检申请,并提交年检申请表(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年检;对拒绝年检或年检不通过的,将注销《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重新换发证书。

第十九条 变更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三)《环保管家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条 协会对持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证书,并予公示:

(一)涂改、倒卖、出借、伪造证书的;

(二)因服务质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协会章程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书的。

被注销证书的单位,自证书注销当日起,协会两年内不再接受重新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下一篇: 没有了

广西环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