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西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我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规范设计行为,推动我区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的工艺设计,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设备的设计,但不包括配套的建构筑物工程设计。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属于行业自律管理的能力评价证书,但不代替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证书。
第四条 《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临时证书三种类型。持甲级《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证明其具备相关类别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能力,规模不受限制;持乙级或临时《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证明其具备相关类别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能力,其工程规模不超过《广西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规模划分表》(见附件1)中乙级及临时证书要求的工程规模上限。
第五条 按照自愿、公开、公正、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设计业务的广西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报《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
第二章 评价证书申报应具备的条件、材料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2.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办公室自动化、设计资料和手册、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
3.具有相应数量、配套专业齐全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的设计技术人员,具备独立承担环境工程设计的能力;
4.环境工程设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专利发明者,环保重点实用技术成果的拥有者;
(2)从事环境工程设计工作年满3年(其中环境工程专业毕业的年满2年),能独立从事证书规定专业范围内的环境工程设计,其设计达到环境工程项目管理要求;
(3)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4)申报单位设计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中互相兼职;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配备应涵盖: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建筑结构、电气及自动控制、机械工程、概预算、生态工程、生物技术等专业;
5.主要技术人员独立承担过一定数量及规模的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工程效益和社会信誉好,有一定的工程业绩;
6.制订有设计质量管理制度。
(二)申报甲级《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本条(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独立承接过或者以本公司为技术主体承担过2项及以上大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投入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验收;
(2) 至少具备2名注册环保工程师、2名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的专职高级工程师,或至少具备4名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的专职高级工程师;至少具备4名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结构与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工程业务基本配套合理。本条要求具备的人员必须经广西环保产业协会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相关领域的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3) 在申报的环境保护工程类别中,至少拥有1项成熟实用技术,并具有一定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4)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三)申报乙级《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条(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独立承接过,或以本公司为技术主体承担过1项及以上中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投入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验收;
(2) 至少具备1名注册环保工程师、1名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的专职高级工程师,或至少具备2名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的专职高级工程师;至少具备2名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结构与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工程业务基本配套合理;本条要求具备的人员必须经广西环保产业协会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相关领域的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3) 在申报的环境保护工程类别中,至少掌握1项成熟的实用技术;
(4)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四)申报临时《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具备本条(一)款的规定和(三)2、3款的规定;
(2) 拥有经实践证明技术有效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实用技术;
(3)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用word文件或扫描件刻录到光盘上,用光盘形式提交)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申报表(见附件2);
(二) 批准设立机构的正式文件及营业执照;
(三) 已领取的各类工程设计证书,咨询评估证书,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获奖项目证书,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级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或国家专利等;
(四) 主要技术人员工程设计业绩材料;
(五) 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明、广西环保产业协会培训证书及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由当地社保单位盖章);
(六)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 设计质量管理文件;
(八) 符合要求的已建成使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的每个单项须有一套技术材料(包括设计委托合同、设计单位所做的工艺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的能力证明、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等);
上述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八条 申报《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报单位向协会领取并填写《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申报表。协会秘书处在接到申报后进行材料初审,条件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并落实一名项目管理员;条件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 项目管理员针对申报材料与申报企业对接,核实无误的,并确认两年内未受环保管理部门相关处罚,通知企业准备第七条要求的全套资料的电子版。项目管理员负责核实申报材料。
(三) 广西环保产业协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企业进行审查和工程业绩进行现场考评(临时《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不考察工程业绩)。
(四) 由行业专家及项目管理员等组成的考评小组出具考评意见,确定申报是否通过、延缓或淘汰,通过则确定评价证书拟发名单,延缓则需按考评意见补充申报材料,淘汰则需进行重新申报。专家审查和考核通过的单位在“广西环保产业网”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异议,则由项目管理员负责调查落实),公示无异议后由协会核发能力评价证书。
(五)《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全年皆可申报。
第三章 持证单位职责
第九条 持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持证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负全面质量责任。
第十条 设计文件应符合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设计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要求,保证工程设计的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先进工艺、环保设备和优质材料、配套部件,建议优先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推荐的先进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落后工艺和劣质的设备、材料。
持证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材料与环保设备。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应当对提交给业主的设计文件负责。
持证单位应当配合施工、调试,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解决施工、调试过程中因设计而引起的技术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参加阶段验收。
重大复杂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应当派驻设计代表。
第十三条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等重要内容和其他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需报有关审批单位审批。
第四章 证书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监督与管理
(一) 临时《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二) 持证单位在达到乙级《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申报条件后,可在一年内申请转为乙级《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
(三) 持证单位一年内无相关工程业绩,经我会考核后取消临时《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
(四) 持证单位一年内由于人员变动等各方面原因不能满足申报条件的,经我会考核后取消临时《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
第十五条 甲级、乙级《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进行重新申报(在不升级的前提下,不再进行专家考评和网上公示程序,经协会内部审查后具备甲级或乙级《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延续条件的可直接发证)。期间,广西环保产业协会对持证单位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要求如下:
(一) 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年检报告表》(见附件3);
(二) 提交已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提交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年度工作总结。
持证单位需在每年年检日期(年检日期在证书上写明)之前进行年检,过期年检按规定加收相当于年检费的滞纳金,逾期未年检,证书将处于警告状态,协会将在“广西环保产业网”向社会公示,超过一年未年检,证书将予以作废处理,并在“广西环保产业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是环保企、事业单位已具备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能力(不含建构筑物设计)的证明,可在承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业务(按附件1要求对应规模上限:甲级为大型,乙级为中型,临时为小型)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但不作为承接工程的资质。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技术等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广西环保产业协会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采用欺骗、隐瞒、伪造等手段取得《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的,由广西环保产业协会注销其证书,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同时在三年内不接受其申请。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广西环保产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中止使用《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情节严重的,注销《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在两年之内不接受其认证申报:
(一) 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图章、图签或证书的;
(二)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 擅自虚假宣传其具备超越评价级别的;
(四) 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业务的;
(五) 因工程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六) 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证书的;
(七) 持证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时注销证书的;
(八) 因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的。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持有证明其设计能力的证书、专利、专有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或者擅自出售、转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申报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