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污染治理技术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西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及新工艺等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环境污染治理技术进步,以技术创新推动支撑生态环境治理,推动广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产业发展,促进广西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是指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实用性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以及土壤污染修复等环境污染治理技术。
第三条 广西环境污染治理技术评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广西环保产业协会”)行业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自愿申请、协会组织、专家评估的原则。
本技术评估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受理。
第四条 本办法的技术评估包括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可行性评估和环境污染治理及生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成果鉴定。
广西环保产业协会负责环境污染治理技术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评估
第五条 需要进行环境污染治理技术评估的单位,按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向广西环保产业协会提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评估申请,根据申请类别提交《广西环境污染治理技术评估申请表》(附件 1)。
第六条 广西环保产业协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广西环境污染治理技术评估申请表》审查合格后,双方签订《广西环境污染治理技术评估协议书》(附件 2)。
第七条 申请评估单位需提供以下评估材料
(一)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可行性评估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3.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4.其他相关资料。
(二)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成果鉴定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拥有技术(产品)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和无知识产权纠纷的承诺和声明;
3.科技查新报告;
4.技术总结报告;
5.经济、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6.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检测报告;
7.产品执行标准或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仅限于产品类);
8.主要用户目录及两个以上用户使用意见;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技术,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和广西产业政策;
2.有知识产权纠纷;
3.已经由其他第三方机构评估结论意见又没有明显改进;
4.有重大盗拾技术嫌疑;
5.认为有重大缺漏;
6.其他认为不符合评估要求的。
第九条 技术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有义务配合技术评估工作,根据需要提供与技术有关的真实有效资料和信息,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有关技术评估信息;
2.不得编造不实信息、诋毁、侮辱、陷害技术管理者、 评估活动承担者及人员、评估专家和其他申请者。
第十条 技术评估专家原则上从广西环保产业协会专家库抽选,特殊行业的,可向外聘请。由广西环保产业协会作为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评估。每个项目评估的专家组由环保及相关行业专家(必要时增加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
第十一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专家不能参加技术评估:
1.被评估技术的项目组成成员及项目承担单位人员;
2.与被评估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相关人员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24个月内与被评估技术单位有过聘用关系;
4.所在单位与被评估技术单位有上下级隶属关系;
5.与被评估技术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该单位的股权(上市公司除外);
6.被评估技术单位评估前声明提出回避的,如存在利益关系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和个人;
7.被专家使用单位使用申请中明确提出回避的;
8.其他有可能妨碍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执行并正确履行技术评估职责,实事求是做出评估意见建议,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利用技术评估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估 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便利;
2.不得压制其他专家意见,为得出主观期望结论投机巧 取和断章取义、版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合的评估;
3.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对象的技术、 经济和商业秘密;
4.不得单独与评估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索取或接受礼品、礼金、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 现场审核评估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考察、询问答辩、审议讨论、出具专家评估意见等程序。
评估专家参加评估时应签订保密声明(附件 3)。
第十四条 广西环保产业协会仅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评估结论由专家组独立完成和出具,广西环保产业协会作为第三方需保持中立,尊重专家组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 评估意见和结论作为专家建设性意见,仅供参考。
第十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技术评估每年申请数量和时间不限,申请一个受理一个,应于协议书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评估工作。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召开专家评估会时,将完整的材料提交会议;申请单位应如实介绍技术情况并回答专家问询的问题。
第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技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九条 本评估活动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监事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